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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晶晶诉罗来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晶,罗豹,罗来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45-1号原告:刘晶晶,女,汉族,2011年9月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东刘店行政村刘店自然村41号,身份证号码:341621201109044969。法定监护人:刘春芳,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223198510044961(系刘晶晶的母亲)。被告:罗豹,男,汉族,1993年3月1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大罗行政村大罗自然村81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9303174979。被告:罗来成,男,汉族,1961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大罗行政村大罗自然村81号,身份证号码:342124196112056417。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晶晶诉被告罗豹、罗来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晶晶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存单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支付给被告罗来成所有的车号为皖S3G8**号北京现代牌轿车所造成的事故赔偿款70000元(该款已转入涡阳县人民法院)。二、冻结原告所提供的担保存单70000元,账号为:131831220200244723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显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