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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吕某离婚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易某某,女,汉族,1991年10月6日出生,农民,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长塘镇。被告吕某,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农民,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长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