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吕某离婚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易某某,女,汉族,1991年10月6日出生,农民,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长塘镇。被告吕某,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农民,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长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