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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一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罪犯于明军脱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一执字第00444号罪犯于明军,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09)衡桃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明军犯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10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于明军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省劳动积极分子一次、监狱劳动积极分子二次、监狱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明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明军减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琦审判员  何彦邦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腾马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