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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全通钢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康达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王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全通钢管有限公司,长春市康达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王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天津市全通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西翟庄镇安庄子村。法定代表人马俊党,总经理。被告长春市康达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山公路1.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王建伟,总经理。被告王建伟。原告天津市全通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康达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王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黄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全通钢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全通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全通钢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黄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