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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秦春明与郑秀文、柳振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春明,郑秀文,柳振明,柳翠珍,张永立,衡水市金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秦春明。委托代理人:朱进库,衡水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秀文。委托代理人:于九江,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振明。系郑秀文之夫。被告:柳翠珍。被告:张永立。系柳翠珍之夫。委托代理人:宋风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市金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桃城区。法定代表人:柳翠珍,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春明诉被告郑秀文、柳振明、柳翠珍、张永立、衡水市金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春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90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原告秦春明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坚审 判 员  牟庆峰人民陪审员  李维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