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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衡阳市珠晖区新时代之星胶带厂与衡阳松江出口烟花厂、衡阳松江龙泉烟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珠晖区新时代之星胶带厂,衡阳松江出口烟花厂,衡阳松江龙泉烟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81-1号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新时代之星胶带厂。经营者袁小兰,女,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松江出口烟花厂。法定代表人余海明。被告衡阳松江龙泉烟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新时代之星胶带厂与被告衡阳松江出口烟花厂、衡阳松江龙泉烟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新时代之星胶带厂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新时代之星胶带厂撤回对被告衡阳松江出口烟花厂、衡阳松江龙泉烟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财产保全费190元,合计281.5元,由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新时代之星胶带厂负担。审判员  谭海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