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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世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00067号公诉机关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江,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金寨县。被告人王世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4日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又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23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4日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因判决宣告后发现遗漏其涉嫌犯盗窃罪的事实,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寨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江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凌晨,王世江途经金寨县梅山镇老城区青年路畅想网吧门口时,秘密盗走吴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轻骑铃木125型摩托车,后以2400元价格卖给郭某。经金寨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612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返还给吴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世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郭某的证言,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被盗摩托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王世江2009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世江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5年1月4日本院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世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世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本院(2015)金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决被告人王世江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