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68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李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发生争吵,矛盾不断,自2013年6月至今,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要求离婚,婚生女李某甲由其带领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共同债务12000元由李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围绕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三、被告的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其家人信息。被告李某某未答辩、未质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通过庭审调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辩论意见,确认如下事实:张某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5月相识,2008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共同生育一女名李某甲。现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原告虽然对被告���行为不满,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后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晓辉(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