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全英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宋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王本启,系申请人父亲。被执行人:宋全英,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宋全英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少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无养肥157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8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