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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覃怀敏、李小艳等与宜州市立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864号原告覃怀敏,居民。原告李小艳,居民。委托代理人覃勇飞,宜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宜州市立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原告覃怀敏、李小艳与被告宜州市立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覃怀敏、李小艳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宜萍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潘立峰、人民陪审员韦彩铭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被告已将面积差价款退给原告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怀敏、李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怀敏、李小艳负担。审 判 长  韦宜萍代理审判员  潘立峰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