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富春与郭雅琴、张月兰、张富全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一,郭某某,张某二,张某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一,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重六委。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4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勤俭委。被执行人张某二,女,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邮政局退休工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燕山大学教师楼。被执行人张某三,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群英礼仪中心经理,住富拉尔基区群英礼仪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一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张某二、张某三继承纠纷一案中,张某一于2015年5月18日依据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59号��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郭某某、张某二、张某三协助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郭某某、张某二、张某三自动履行了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宇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