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苏希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川渝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希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川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希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高明。被执行人泸州川渝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益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希尔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川渝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仲执审他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泸州川渝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泸州川渝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川渝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