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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杜素芬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素芬,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杜素芬,女。委托代理人尹文艺,男。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杜素芬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2月6日作出的(1999)汉市劳仲案字第30号裁决书主文第二项确定,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杜素芬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47347.20元。裁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由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自2000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杜素芬抚恤金130元,本院依法终结了案件的执行程序。协议生效后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确定的数额向杜素芬支付抚恤金,杜素芬就此事多次协商未果,现申请本院恢复对原仲裁裁决书的执行,要求义务人给付下余供养亲属抚恤金41947元,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1999)汉市劳仲案字第30号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同意终结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9)汉市劳仲案字第30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30元,由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