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金峰、韩鹏飞与吴新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峰,韩鹏飞,吴新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韩金峰。申请执行人韩鹏飞。被执行人吴新营。韩金峰、韩鹏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新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吴新营所有的豫D-×××××号启辰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赵增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连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