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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金峰、韩鹏飞与吴新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峰,韩鹏飞,吴新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韩金峰。申请执行人韩鹏飞。被执行人吴新营。韩金峰、韩鹏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新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吴新营所有的豫D-×××××号启辰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赵增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连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