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谢亮任与福建龙祥葡萄酒酿造有限公司、林启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亮任,林启祥,福建龙祥葡萄酒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谢亮任,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林启祥,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福建龙祥葡萄酒酿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95365-8,住所地武平县十方镇黎畲村牛栏岗1幢一楼店面。法定代表人林启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1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林启祥在福建龙祥葡萄酒酿造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及分红。���、划拨被执行人林启祥在福建龙祥葡萄酒酿造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而产生的分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