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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07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同宝与李振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宝,李振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07997号原告张同宝,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湘。被告李振娇,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原告张同宝(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李振娇(以下称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湘,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4日我与被告签��《房屋交易合同》,购买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我已将房屋款付清,被告也将房屋的产权证、钥匙等交于我。但我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不知道国家已对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加以限制。当我知道相关规定后向被告提出解决此事,被被告拒绝。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我与被告于2014年1月24日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购房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24日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止的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3、被告赔偿装修损失5万元。被告辩称:我同意确认双方于2014年1月24日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无效,返还原告8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原告装修损失5万元,但是不同意支付房款利息,我还没向原告主张房屋占��使用费呢。当时是因我向原告借款80万元,没有钱及时还给原告,等于拿涉案房屋抵押给原告,所以就签了这份《房屋交易合同》。我们双方都知道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而且现在也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4日,被告与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约定被告向金隅公司购买涉案房屋。2011年11月17,被告交纳了涉案房屋的契税,涉案房屋登记于被告名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14年1月24日,被告(即甲方)与原告(即乙方)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69.1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80万元。合同中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交易��同》无效、返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装修损失。经询,双方均表示《房屋交易合同》确认无效后,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房款80万元,并赔偿原告装修损失5万元。原告向被告交还涉案房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交易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目前尚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原、被告双方所签《房屋交易合同》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80万元,原告将涉案房屋返还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24日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此时已出台限购政策多年,原告称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时并不知道国家已对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加以限制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于合同无效亦有过错,故原告主张的房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装修损失,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补偿原告装修损失5万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同宝与被告李振娇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无效;二、被告李振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张同宝购房款八十万元、装修损失五万元;三、原告张同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房屋返还给被告李振娇;四、驳回原告张同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张同宝负担2950元(已交纳),由被告李振娇负担2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世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