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4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肖远妹与张夏俊、李武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远妹,张夏俊,李武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4360号原告肖远妹。委托代理人李正洋,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夏俊。被告李武堤。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远妹与被告张夏俊、李武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远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熊 英人民陪审员 束慧娟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梦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