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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4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肖远妹与张夏俊、李武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远妹,张夏俊,李武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4360号原告肖远妹。委托代理人李正洋,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夏俊。被告李武堤。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远妹与被告张夏俊、李武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远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熊 英人民陪审员  束慧娟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梦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