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民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宏立电喷维修中心与被告青铜峡市恒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市利通区宏立电喷维修中心,青铜峡市恒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宏立电喷维修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文卫南路康定达商城108号。负责人张红星,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文卫南路康定达商城108号。被告青铜峡市恒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工业园区新材料基地。法定代表人王文跃,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宏立电喷维修中心与被告青铜峡市恒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宏立电喷维修中心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铜峡市恒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宁C205**号皮卡车的车辆车户,并以马国富名下车牌号为宁CC99**号别克轿车的车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宏立电喷维修中心提出冻结被告铜峡市恒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青铜峡市恒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宁C205**号皮卡车的车辆车户;二、冻结马国富名下车牌号为宁CC99**号别克轿车的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盖宁军人民陪审员 姬 平人民陪审员 石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馨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