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叶正年与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正年,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叶正年。委托代理人苏建强,淮安市淮安区苏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住所地淮安区苏嘴镇集镇。法定代表人徐立松,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汤静、柏登永,该站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正年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正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原告预交4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正年负担。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开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