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与张志诚、孙会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张志诚,孙会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负责人孙雪松,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江,该联社风险资产管理经营中心经理。被告张志诚。被告孙会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诉被告张志诚、孙会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星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