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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与张志诚、孙会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张志诚,孙会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负责人孙雪松,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江,该联社风险资产管理经营中心经理。被告张志诚。被告孙会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诉被告张志诚、孙会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星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