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程河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晏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晏某,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程河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陆某,原告母亲。被告晏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晏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