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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见兰与俞海江、许卫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见兰,俞海江,许卫红,俞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722号原告吴见兰。委托代理人何东南,浙江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俞海江。被告许卫红。被告俞兴根。原告吴见兰诉被告俞海江、许卫红、俞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东南,被告俞海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卫红、俞兴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卫红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见兰诉称:2013年3月10日,被告俞海江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后被告归还了500000元,并于2014年3月10日重新出具借条1份,约定月息2%,由被告俞兴根为借款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俞海江未及时返还借款,被告俞兴根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故起诉,要求:1、被告俞海江返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俞兴根对第一项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俞海江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已于2015年3月返还被告170000元,其中120000元为一年利息,50000元为返还借款本金。被告俞兴根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吴见兰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联1份,欲证明向被告交付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2、借条1份,欲证明2014年3月10日被告确认尚欠借款50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俞海江对证据三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出举的证据虽未经被告俞兴根当庭质证,但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有关,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俞海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3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款项1000000元。2014年3月10日,被告俞海江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被告俞兴根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承诺对借款负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4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承认于2015年3月收到被告支付的款项17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俞海江、俞兴根间的保证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虽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俞海江应及时返还借款,现被告俞海江未及时返还借款,被告俞兴根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15年3月,原告收到被告俞海江支付的款项170000元,根据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1年的利息应为120000元,剩余的50000元应抵扣借款本金。综上,对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兴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俞海江返还吴见兰借款4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俞兴根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吴见兰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吴见兰负担440元,由俞海江负担3960元,俞兴根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沈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