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简飞与冯陆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飞,冯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简飞,女,住阳东县。被执行人:冯陆军,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简飞与被执行人冯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冯陆军应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陆军在银行的存款。以上执行措施以履行本案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相关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容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