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992号被告人黄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XXX弄XXX号XXX室门口的摊位上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贩卖给顾客顾某某影碟4张,后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嗣后,公安人员又查获被告人黄某某存放在其摊位隔壁临时搭建房内的待售影碟共计212张。经鉴定,上述查获的216张影碟均为淫秽音像制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某、沈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清点记录、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二、查获的光盘二百一十六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