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X与被告汤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汤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836号原告杨X。被告汤XX。委托代理人汤XX。原告杨X与被告汤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3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汤XX。因婚后感情不和,我们自2014年7月分居至今。孩子现在我处。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结婚时间、子女状况及感情状况均属实。我同意离婚。婚前我给原告过见面礼、装烟钱等5000元,礼钱160000元,三金钱10000元,现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150000元,并要求分割家庭财产182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3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汤XX,现同原告一居生活。自2014年7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家庭现有财产有一台海信4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组装电脑,四套行李。无存款、债权、债务。2014年家庭收入16200元,在原告手中。被告给原告见面礼、装烟钱、老人小孩钱两次共计8000元,婚前给原告过礼钱160000元、三金钱10000元。原告主张买电视机花5000元,电脑花3500元,三金花10000元,买其他结婚用品花销共计30000元。婚前给被告母亲买耳环花1000元。2014年1月18日其结婚办喜宴花15000元。2014年2月被告父亲在其父亲手中借5000元,后其用彩礼款偿还。2014年2月过年花销3000元。2014年3月至5月婚后日常生活花销3000元。2014年6月租房子及日常花销10000元。2014年7月至11月花销20000元。2015年1月至3月看病费用及日常花销15000元。自和被告分居至今随礼钱2000元。被告认可原告买电视机花3900元,电脑及电脑桌花3200元,三金花10000元。婚前给其母亲买耳环花1000元包括在原告的三金钱10000元之内。2014年2月过年花销1000元。2014年3月至5月婚后日常生活花销1000元。2014年6月租房子及日常花销4000元。自分居至今原告随人情花销1200元。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抚养子女。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原告抚养子女,并要求返还彩礼款及分割家庭财产。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材料、结婚证、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原、被告所生男孩汤凯乐尚在哺乳期,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每年应给付相应数额的子女抚养费。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款,造成生活困难,故被告要求返还彩礼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已共同生活近一年,且生有子女,被告亦有一定花销,故彩礼款应酌情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X与被告汤XX离婚。二、婚生男孩汤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37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此款自2015年起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三、家庭财产原告分得两套行李,被告分得一台海信4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组装电脑,两套行李。四、2014年家庭收入16200元,原、被告各分得8100元。五、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8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付清。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四项、第五项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二项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