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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一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长福、徐忠尧与孟庆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长福,徐忠尧,孟庆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长福,男,住所地东辽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忠尧,男,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王延安,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孟庆东,男,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李宏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长福、徐忠尧因与被上诉人孟庆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艳霞审判员  夏秀芹审判员  刘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