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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红勇诉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勇,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杨红勇。被告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克明,经理。本院受理了原告杨红勇诉被告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红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杨红勇承担。审判员  李跃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