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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蓬莱嘉信染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诸城市金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嘉信染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金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蓬商初字第46号原告:蓬莱嘉信染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嘉信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善生,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兆明,山东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市金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则焕金,任董事长。原告蓬莱嘉信染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金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兆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诸城市金泰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蓬莱嘉信染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销售给被告黑E**染料2000公斤,单价29元/公斤,合计58000元,发货一个月后付款。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发货给被告,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内给付了2万元贷款,其余货款至今未付,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8000元及利息。被告诸城市金泰纺织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销售给被告黑E×××××%染料2000公斤,单价29元/公斤,金额58000元,质量以原告企业标准为标准。运输费用及方式为汽运、运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开具合法增值税发票,货到一个月内付清。如有经济纠纷,在守约方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龙口市黄城安信物流部向被告发送黑E×××××%染料2000公斤,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告出具5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一份,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银行向原告汇款20000元,对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龙口市黄城安信物流部证明一份、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一份、增值税发票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发货价值58000元的染料,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收到原告价值58000元的货物后,仅付款200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未提交已经付清货款的证据,故对原告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货到一个月内付款,龙口市黄城安信物流部证实被告收货时间是2014年2月20日,按合同约定,被告付款的最后期限应为2014年3月22日(注:2月份按照28天计算),被告延期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有据。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原告延期付款的利息。自2014年3月23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的利息为2192.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城市金泰纺织有限公司付给原告蓬莱嘉信染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000元及至2015年3月9日期间的利息2192.55元,合计40192.55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2015年3月10日至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另行计算,由被告一并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诸城市金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庆云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