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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映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姜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132-1号申请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蔡国诚。被申请人姜映霞,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姜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019549.18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姜映霞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姜映霞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红花堰村一组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5***76、成房权证监证字第08*****号)和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XX号X栋X楼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4***88、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9*****号)。申请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自有财产作为其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在1019549.18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姜映霞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姜映霞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红花堰村一组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5***76、成房权证监证字第0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姜映霞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XX号X栋X楼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4***88、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