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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白理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白理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46号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5680497-3。法定代表人:张跃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锐,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理萍,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国玲,女,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白理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被告白理萍主动缴纳房租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