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美络克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美络克思科技有限公司,赫宁,北京市飞狐灵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8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美络克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黄春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中凯,该公司人事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赫宁。一审第三人:北京市飞狐灵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号**层08西侧****室。法定代表人:谢沛频,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美络克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赫宁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市飞狐灵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狐灵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美络公司申请再审称:飞狐灵通公司认可与赫宁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一、二审却未予以认定。我公司与飞狐灵通公司之间是技术合同关系,飞狐灵通公司为赫宁发放工资,他们之间是劳动关系,一、二审混淆了两个法律关系。我公司不可能将公司项目承包给员工,冯振伟亦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二审根据庭审记录作出判决错误。我公司与飞狐灵通公司是合作关系,无需也无权干涉飞狐灵通公司与赫宁之间的劳动关系,一、二审将不利后果归于我公司,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在案陈述,结合赫宁的入职和工作情况,一、二审认定赫宁与美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令美络公司向赫宁支付相应款项,并无不当。美络公司提出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美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美络克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