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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一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招娣诉被告徐国斌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招娣,徐国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511号原告陈招娣,女,1939年5月5日生,汉族,赣州市赣县人,无业,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卢毓津,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斌,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案由: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招娣诉被告徐国斌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招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招娣承担。审判长 李 恒审判员 谢小梅审判员 刘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