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347号原告孙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某,男,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余款525元,退还原告孙某。审判员 崔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秋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