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淑芬与吴占有、吴淑梅、吴淑珍、刘柏成、刘春玉、吴凯、吴娟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芬,吴占有,吴淑梅,吴淑珍,刘柏成,刘春玉,吴凯,吴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40号原告马淑芬,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武艺、贾东海,系白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占有,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吴淑梅,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吴淑珍,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刘柏成,男,现住洮南市。被告刘春玉,女,现住洮南市。被告吴凯(曾用名吴博),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赵明、关鑫,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娟,女,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芬诉被告吴占有、吴淑梅、吴淑珍、刘柏成、刘春玉、吴凯、吴娟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宗静媛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