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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某、张文文与无锡五洲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强,张文文,无锡五洲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009号原告张学强。原告张文文。法定代理人张学强(系张文文父亲),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东尖路*号*幢***室。被告无锡五洲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舒策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雄,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了原告张某、张文文与被告无锡五洲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后,应交诉讼费和鉴定费8460元,原告张某、张文文已交纳1730元,还应补缴6730元,2015年4月8日本院作出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张某、张文文逾期未按通知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张文文自动撤诉处理。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张某、张文文负担865元,由本院退还张某、张文文865元。审 判 长  崔 锋审 判 员  胡益新代理审判员  高黎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培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