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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陕西宏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刘正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宏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刘正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516号原告陕西宏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号。注册号610100100153104。法定代表人蔡绍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黎辉,女,陕西宏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海军,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文,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陕西宏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陕西宏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宏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宏泰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蔚人民陪审员  马平安人民陪审员  仇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