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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新军与刘振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新军,王洪梅,刘振城,任月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新军,男,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洪梅,女,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振城,男,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任月芝,女,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再审申请人王新军因与被申请人王洪梅、被申请人刘振城、被申请人任月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庆民初字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新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崔志刚审判员  刘爱军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