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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湖北金雄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易晓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雄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易晓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湖北金雄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合百花公园83栋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张瑶,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福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易晓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雄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晓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金雄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易晓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雄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湖北金雄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