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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民管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赖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管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赖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赖某自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一直在德兴市泗洲镇居住,其经常居住地为江西省德兴市,故上饶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被告赖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赖某认为,其并没有在德兴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审裁定错误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江西省德兴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于证明赖某在德兴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对赖某的经常居住地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赖某的住所地法院即上饶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贻贞审 判 员  郑 彬代理审判员  雷朝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沈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