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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某、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波、王芙蓉,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国庆,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中,吕某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由其单方委托武汉大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吕某个人银行存款账户交易情况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涉及的其与陈某之间在婚后发生资金往来的招商银行账户共有三个,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两个招商银行账户。鉴于二审出现新的事实,且该事实的认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有实质影响,一审需对该基本事实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黄 更审判员  陈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