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凤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凤凰书城干锅传奇饭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凤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凤凰书城干锅传奇饭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456号原告苏州凤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艾兴,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凤凰书城干锅传奇饭店,经营者朱鎔。委托代理人简连华,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辉,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凤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凤凰书城干锅传奇饭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凤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凤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凤凰书城干锅传奇饭店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凤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凤凰书城干锅传奇饭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65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6245元,由原告苏州凤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虎人民陪审员 李明俊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