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功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黄传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黄传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9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滨海金融街西区4号楼AB座1-4层。负责人冯斌,行长。委托代理人关萍,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传炬。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黄传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获准。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