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庆宇与杨宏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宇,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宏杰,杨福,付俊雷,付力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徐庆宇。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宏杰。被告杨福。被告付俊雷。被告付力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宇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宏杰、杨福、付俊雷、付力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庆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徐庆宇承担。审判员 赵光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