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王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028-1号原告柴某某,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告王某某,男,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并要求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陕XX雪佛兰轿车的车户予以查封,同时提供保证金。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生效裁判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账号XXXX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陕XX雪佛兰轿车的车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损毁、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