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商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郦玉中、郦玉媚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郦玉中,郦玉媚,陈丽芬,无锡大资源环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重字第6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钱江新城市场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代表人:方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正绵、章佳平,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被告:郦玉中。被告:郦玉媚。被告:陈丽芬。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大资源环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诉讼代表人:黄宝鹤,浙XX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冠旭,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郦玉中、郦玉媚、陈丽芬、无锡大资源环保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无锡大资源环保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以债权已实现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反诉原告以抵押权以消灭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反诉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反诉原告无锡大资源环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938元,减半收取56969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无锡大资源环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为赞人民陪审员 陈长金人民陪审员 吴文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