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涛、卢菲菲与卢茂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涛,卢菲菲,卢茂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卢涛。原告卢菲菲。监护人刘美芳。委托代理人朱金学,黄梅县小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卢茂龙。原告卢涛、卢菲菲诉被告卢茂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卢涛、卢菲菲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涛、卢菲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涛、卢菲菲负担。审判员 陈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