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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张海荣土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张海荣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王玉华,女,1960年3月2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被告张海荣,男,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杨润东,系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华诉被告张海荣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依法通知其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玉华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