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7时35分,被告人梁某某持驾驶证驾驶某牌重型自卸货车由郁南县某汽修厂往郁南县公安局���向行驶,行至某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某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梁某某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黄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支付了赔偿款686974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黎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鉴定意见、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梁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是过失犯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绍红审 判 员 杨魏浦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