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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谭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甲,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于古交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转取保候审。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在古交市石家河村康某某家与被害人康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导致康某某肋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康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在侦查阶段,谭某甲的亲属与康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康某某对谭某甲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2、证人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4、法医学鉴定书;5、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6、协议、谅解书、收条;7、谭某甲的户籍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在古交市石家河村家中时,听到同村的被害人康某某酒后在他家的厕所骂谭某甲及谭的爱人。谭某甲和其儿子谭某乙就到了康某某家中,谭某甲便与康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谭某甲掐住康某某的脖子,将康某某摁在床沿上,致其肋骨骨折,后谭某甲被谭某乙拉开。谭某甲同时让谭某乙前去报警,谭某乙找电话报警后返回康某某家中,与谭某甲一同离开。案发后,谭某甲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学鉴定,康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2014年11月6日,谭某甲的亲属与康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康某某对谭某甲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13日20时许,我酒后在古交市石家河村我家的厕所里自言自语了几句,便回到家里。随后谭某甲父子就进了我家,谭某甲什么也没说就用拳打我。我和谭某甲就撕扯起来,谭某甲把我推到床沿上,碰住了我的后背。这时谭某甲的大哥进来,他们就走了。2、证人谭某乙的证言:2014年8月13日21时以后,我在家中听见外面有人喊骂,我爸就出去了,我也赶紧追了出去。等到了康某某家,我爸已经和康某某打起来了。我爸一只手掐着康某某的脖子,将康摁在床沿上,康的背部在床沿部位,腿在半空中耷拉着。我就上前把我爸推开。我爸就让我赶紧报警,我没拿手机,就去了我大爷家报的警。报完警约五分钟,我和我大爷返回康某某家,我爸和康某某已不打了。后我们就出来在加油站等警察。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2014年8月13日21时许,我在家中时听见康某某在他家房顶上骂我和我爱人,我和我儿子谭某乙就去了他家。我就和康某某撕扯起来,我掐住康某某的脖子把他摁在床上,我儿子将我拉开。由于我和我儿子都没带手机,我就让我儿子去他大爷家报警去了。后我俩又撕扯了一会儿,就不打了。一会儿,我哥和我儿子过来,我们就走了。4、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康某某的肋骨骨折,其损伤为轻伤二级。5、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实康某某曾让人报警,并主动归案。6、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2014年11月6日,谭某甲的亲属与康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康某某对谭某甲表示谅解。7、谭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谭某甲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谭某甲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谭某甲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对谭某甲表示谅解,对谭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谭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武绪良审判员  张恩忠审判员  李锦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