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郝丽珍与沈阳市铁西区七路街道办事处“享受高级教师退休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丽珍,沈阳市铁西区七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002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丽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七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庭辉,该办事处主任。再审申请人郝丽珍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七路街道办事处“享受高级教师退休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1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丽珍申请再审称:育红幼儿园园长对再审申请人档案造假,要求予以更改;小学高级教师证、小学一级教师证与档案不符,应予更正;根据省1998年文件,按中级职称国家干部待遇退休;确认再审申请人属于1998年的中级职称、国家干部待遇人员;恢复高级职称、国家干部的福利待遇;对拖欠高级教师、干部的福利待遇给予全面补偿;对育红幼儿园园长长达32年的档案造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予以裁决。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劳动争议明确界定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郝丽珍关于对档案更改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其可以与被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劳动者退休后享受什么待遇,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确定,郝丽珍主张按小学高级教师资格55周岁办理退休及享受相关待遇,该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原审裁定驳回郝丽珍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郝丽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丽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米 继 东代理审判员 韩   岩代理审判员 蒋 华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辛颖(代) 微信公众号“”